一、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」第7條,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以交運字第11350078406號、台內警字第1130872469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。
二、第七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,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,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,通知講習時間、地點及繳費。
張貼日期: 2024-07-08 10:53:57 點閱: 1396 (35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一、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」第7條,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以交運字第11350078406號、台內警字第1130872469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。
二、第七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,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,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,通知講習時間、地點及繳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