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8-31 16:38:03 點閱:25
依據
彰化縣政府115年8月27日府教特字第1150345640號函
彰化縣政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施要點(以下稱本要點)辦理
一、
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,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、因公、因病或意外死亡,其婚生子女、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,依法領受撫卹金者。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(軍官、士官、士兵)及政府機關、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。
二、
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(獎學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),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,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。
三、
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、主食費、副食費、制服費、書籍費;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,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全額公費優待;因病或意外死亡,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半額公費優待。
四、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即停止優待:
(一)具有依法喪失、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。
(二)休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者:在學期中休學、退學者,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,已核發各費得不予以追繳。但復學或再行復學入學時、休學、退學前,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。
(三)轉讀其他縣(市)學校者。
五、請依本文附件填寫相關申請表件,或逕至本縣教育處新雲端/業務專區/檔案下載/06學特科/學生事務/獎助學金項下載
https://newboe.chc.edu.tw/upload/show_download/&6&14&78&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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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欲申請者,檢附 撫卹證明文件、優待申請書、切結書
校內收件期限:115年 10月 5日前
收件地點:教務處註冊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