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11-24 09:01:40 點閱:20
一、依據
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行政公告114年11月17日編號11411457
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字第11401565942號函
二、
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,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,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,增加社會競爭力,特研訂旨揭計畫。
三、
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:
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
報名期間:自 115年 2月23日(星期一)起 至 115年 3月23日(星期一)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,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,連同應檢附文件,於115年3月30日(星期一)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,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獲獎名單公告:預計115年5月底。
申請對象:
新住民: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,其對象如下:
(1)
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、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民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,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。
(在臺居留、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)
(2)
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、第9款、第10款、第2項或第3項,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,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,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、第5目、第8條、第10條之專業工作,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,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。
(外國投資、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)
(3)
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,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;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,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,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。
(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)
(4)
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,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,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。
(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)
(5)
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、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,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,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。
(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)
(6) 第一款及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,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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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住民子女:前款新住民之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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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發獎項及金額:
核發獎項:
(一)獎助(勵)學金
1、總統教育獎勵金
2、特殊才能獎勵金
3、優秀獎學金
4、清寒助學金
(二)證照獎勵金
核發金額:視申請獎項核予2,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(勵)學金。
四、
請協助周知並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,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(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)至內政部移民署(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,移民事務組沈先生)彙辦,有關系統申請開放期間或如有其他異動,將另行通知。